施文真政次:碳邊境調整機制,是公平貿易還是貿易障礙?
2025 年 1 月 17 日,臺灣碳權交易所、中山大學碳權研究與服務中心,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聯合舉辦「2025 臺灣『碳邊境調整機制』政策研討會」,邀集學研界、產業界及官方代表,共同探討碳邊境調整機制的挑戰與迫切性,以及實施上的相關建議。
研討會一開始,由環境部政務次長施文真,以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學系教授的身分,率先說明碳邊境調整機制的現況和考量。
什麼是 CBAM「碳邊境調整機制」?
施文真指出,政府的每一個政策幾乎都可能有實施「邊境調整機制」的必要,「如果你對於本國的廠商,在生產過程上會造成額外的成本,我們當然會希望進口的產品必須受到同樣的管制。有一些管制是出於安全,但如果單純是一些會增加成本的管制,我們都會透過『邊境調整』的手段,前提是國內要有這個政策。」
隨著氣候變遷加劇,減碳成為全球政府必須面對的課題,各產業也面臨減碳責任。對此,國際貿易制定合理且完善的相應機制至關重要,也衍生出「碳邊境調整機制」。
例如,歐盟所實施的「碳邊境調整機制」(European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,EU CBAM)旨在有效避免碳洩漏,針對進口的碳密集型產品徵收相關憑證費用。政策過渡期間,初期管制範圍包含鋼鐵、水泥、肥料、鋁、電力與氫氣等六大產業,品項可能將隨著時間擴大。施文真解釋,CBAM 就是為了要維持境內外產業公平競爭的工具,使進口產品負擔與在地產品同樣的碳成本。若被徵收對象的所在國也有實施相對應的「碳定價」措施,經歐盟認可後,則可抵免相應憑證費用。
碳邊境調整機制會導致被徵收對象的產品成本增加,藉此促進各企業在製造產品的過程中減少碳排放,如今也逐漸形成國際趨勢。
從歐盟 CBAM 到臺版 CBAM
對歐盟來說,CBAM 是一項很重要的政策組合工具,是歐盟執委會 2019 年公布《歐洲綠色新政》(European Green Deal)後,為確保達至2030年階段性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所提出的「55套案」(Fit for 55)中重要的措施之一。
施文真分享了歐盟氣候立法的進程。歐盟從2005年便開始實施總量管制跟交易,當時選擇了 WTO 有規範的航空業,要求有飛到歐盟或從歐盟起飛的航空公司參加總量管制,但因成本增加引起很大反彈。
早期,歐盟為了降低高碳洩漏風險行業的碳成本,設了碳排總量後,以免費核配的方式提供優惠。不過,這畢竟是減碳工具,歐盟希望總量降得越來越快,直至某天把免費配額完全取消,整體回歸到總量管制跟交易,再由市場決定碳價。
歐盟執委會主席在 2020 年正式宣布碳邊境調整措施,並在 2021 年公布草案。2023 年 10 月,過渡期的申報已開始實施,預計 2026 年就須開始為進口歐盟產品的碳含量購買 CBAM 憑證。(註一:歐盟執委會於 2025 年 2 月提案將 CBAM 憑證購買推延至 2027 年全面實施) 1 不過歐盟 CBAM 也同意,如果產品在出口國已負擔同樣的碳定價成本,進入歐盟被要求繳交碳費時得以扣除。
當歐盟在 2020 年宣布碳邊境調整措施時,其實也影響了臺灣,促使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修法到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的同時,也納入碳費的政策工具,以期對接歐盟碳定價制度,維持臺灣國際貿易競爭力。
施文真分析:「全球將近四分之一的排放量是有碳定價的,但這也代表四分之三沒有,而且就算有實施碳價,每個地方的價格也不一樣。在這個背景之下,引發思考是不是也需要有臺版的 CBAM。」
碳邊境調整機制的複雜與爭議
然而,目前臺灣對於進口商品所收取的碳費,在定義上仍須釐清。
障礙 1:碳關稅 vs. 碳費,定義未明
施文真強調:「碳關稅它代表的是只對進口產品,而且是針對產品的碳含量來收。」這樣的措施須符合 GATT(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,關稅暨貿易總協定)第 2 條,意即二國間的關稅談定後就不能擅自調高,成為拘束稅率。
而碳費屬於一種邊境調整措施,為了確保公平貿易,唯有國內有碳定價措施,進口的產品才須承擔。這就是 GATT 第 3 條「國民待遇原則」的內涵。,然而前提是國內必須先制定且實施碳費政策。
障礙 2:如何歸類碳排管制?直接稅?間接稅?
跨邊境的產品在稅賦上分成直接稅跟間接稅:
- 直接稅:通常指的是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
- 間接稅:對商品和服務徵收,將稅賦轉移給最後購買者或消費者負擔,也反映在售價
邊境調整只允許收取間接稅,例如能源燃料屬於可進行邊境調整的間接稅。然而,臺灣的碳稅不是針對能源燃料收取,而是針對排放量。不過碳排放並沒有直接反映在產品上,以鋼為例,煉鋼過程的排放量不會反映在鋼的產品上面,即使一樣是鋼的產品,不同的煉鋼方式,碳排就不一樣,所以碳排無法比照原料做邊境調整。因此碳排放是否能算間接稅(邊境調整),目前仍有爭議。
但是碳費如果不可以進行邊境調整的措施(間接稅),那就是屬於關稅(邊境措施),管制就很嚴格。關稅或非關稅的定義,也就影響了法律規範的密度。
施文真提出:「以排放量來做為收費對象,它會不會就成為直接稅,這個真的是不確定。如果它是直接稅,就不能夠進行邊境調整;如果它是間接稅,就可以做邊境調整。如果可以做邊境調整,你要遵守國民待遇原則,就要設計完善且符合公平貿易的國內制度。」
該如何定義和歸類碳費,完全視乎背後公共政策的設計。不過,GATT 第 20 條「一般例外」也許可能成為解方。一般例外是指「為了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生命健康的必要措施,或是為了保護可分解的自然資源,就可以用公共政策的例外來正當化」,則不受到上述的定義影響。
相關定義,目前臺灣尚未獲得定案。最後,施文真強調:「當你設計一個邊境調整制度,其實是跟著你國內的制度,他就是一個公平貿易反映的一個象徵。但如果你今天的設計,其實是沒有辦法符合國民待遇原則,它就會成為一種貿易障礙。這就要看我國,如果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,要怎麼去設計。」
1. 歐盟 CBAM 在 2025 年 2 月執委會提出的《綜合套案》(Omnibus)提案中,擬將 CBAM 憑證徵收推延至 2027 年實施,並為減輕中小企業行政負擔而提出簡化修正案,包含:免除小型進口商(主要為中小企業與個人)義務、免除每年進口額低於 50 噸的進口商之 CBAM 申報義務、簡化申報人的授權、排放量計算、報告遵守要求等。(簡化並強化 CBAM 修訂提案)
歐盟執委會根據 Mario Draghi 一一 前歐洲中央銀行行長,歐洲偉大的經濟學家之一一 受執委會委託而呈現的歐洲未來競爭力個人觀點報告,於 2025 年 1 月公布《競爭力指南》(Competitiveness Compass),為讓歐盟經濟更繁榮、更具競爭力,提出三大措施、五項推動策略。2 月 26 日,歐盟執委會提出 兩項《綜合套案》(Omnibus)的簡化措施提案,希望為企業創造更良好的商業環境、確保企業不會因過渡的監管負擔而受到阻礙,目前提案將提交給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進行審議和通過。首批「綜合套案」匯集多個相關立法領域的提案,提出涵蓋面相廣泛的簡化,包含:永續金融報告、永續盡職調查、歐盟永續分類法、碳邊境調整機制、以及歐洲投資計畫。